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在民商事行为中,当事人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单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各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在此范围内,国家另有相关规定。
二、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及优势: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
(二)一裁终局
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裁决书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保密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程序、裁决书等全流程内容均不对外公开,可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三、仲裁的受案范围
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即“争议的可仲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对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可仲裁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该条规定明确:一是平等主体: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纠纷内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该条规定明确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内容。一般来讲,涉及到人身关系、行政行为的纠纷均不可仲裁,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对于形式上涉及人身关系、行政机关,但实质内容属于经济财产纠纷,如夫妻双方与婚姻关系无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公司与政府之间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采购合同纠纷,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内容,是可以仲裁的事项。
四、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一)什么是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它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国大陆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二审终审制,分为一审和二审,但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仲裁与诉讼存在以下区别:
1.仲裁没有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在约定仲裁机构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选取。而在进行诉讼时,必须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和应诉;
2.仲裁当事人有权指定仲裁员来审理案件,但诉讼当事人无权指定法官;
3.仲裁机构的审理标准更为灵活,各仲裁机构都有权限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
4.不同于诉讼的两审终审制,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