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4年2月21日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电子签名的使用,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合法、有效,提高网上办案的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仲裁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等签署文书材料、开庭笔录等材料,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 仲裁员在异地的或者由于时间紧急,仲裁员无法及时赶到本会签署法律文书的,可以启动电子签名。
第五条 申请远程视频审理的使用方在庭审结束核对开庭笔录无异后,需要及时启动电子签名。
第六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七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电子签名人如对电子签名有异议,可申请第三方认证,由此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并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仲裁庭作出的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等结案文书,由仲裁员签名或电子签名,加盖本会公章或电子印章。
本会作出的决定书等结案文书,加盖本会公章或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对调解协议、结案文书等仲裁材料、数据、程序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签名、印章的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书及开庭笔录等,必须通过分管副主任审核才可启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