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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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仲裁委员会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21  阅读量:2514

(经2024221日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过程中的电子印章使用,根据《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业务部门办理仲裁案件业务中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子印章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办理仲裁业务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会办理的行政事务文件材料。

第四条 制作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

第五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电子印章持有人知悉电子印章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印章。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和电子文件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须经本会分管副主任批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