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3年6月25日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保证公正、高效仲裁金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
适用本细则的金融案件是指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或者与此有关的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案件:
(一)存款、金融借款争议;
(二)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
(三)保险争议;
(四)金融租赁争议;
(五)外汇、黄金交易等争议;
(六)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业务等证券交易或服务争议;
(七)信托投资争议;
(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服务争议;
(九)担保、典当争议;
(十)保理争议。
第三条 细则的适用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本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案件不适宜适用本细则或者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本细则提出异议的,由本会决定。本会认为案件不适合适用本细则的,案件应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细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四条 仲裁费用
(一)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仲裁反请求均应交纳处理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收取。根据案件性质、种类和数量的不同,本会可以临时调整。
(三)金融合同纠纷的系列案件(单次立案数量在50件及以上),受理费按争议标的额1%计算,处理费按100元/件标准收取。
(四)本条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相关收费和退费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受理,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附件、本细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正确的,可以限期要求申请人补全、补正;补全、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申请人逾期不补全、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仲裁。
(二)申请人可以向本会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经本会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5日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及附件、本细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
第七条 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七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会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指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仲裁庭组成人员应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第九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裁决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金融仲裁案件,报本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经加盖茂名仲裁委员会公章后发当事人。
第十一条 涉外案件的期限
仲裁庭可以根据涉外金融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本会《仲裁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细则的施行和解释
本细则于2024年2月21日由本会第一届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本会受理的金融案件适用本细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细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附表:茂名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