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是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与关键,因此在仲裁中选择仲裁员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要谨慎地选择仲裁员。
一、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
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审查程序的,均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具有较高的道德品质与专业素养,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自己所信任的仲裁员。
二、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仲裁员自己本身也有职业,或是律师,或是法官,或是大学教授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每位仲裁员都有自己所擅长的专业,当事人要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以便迅速准确地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分清责任,提出解决争议的最佳方案,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三、避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仲裁员
《仲裁法》第34条规定了仲裁员要回避的情形,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要避开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仲裁员,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四、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选择仲裁员
《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五十八条明确了选择仲裁员的方式、期限,当事人应按规定选择仲裁员。
五、不轻易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有些当事人自认为没有掌握可靠的信息,可能更倾向于由仲裁机构来指定仲裁员。但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仲裁员也会因为当事人的选择和信任而产生更多的责任感。因此,建议不要轻易放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