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
仲裁服务
仲裁实务 |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指引
发布时间:2022-01-05  阅读量:4886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申请条件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通常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二)日后生效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四)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提交材料

当事人在立案时或者案件受理后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除提交仲裁申请相关材料以外,还需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

(1)落款应写明“此致 XXXX 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

(2)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保全财产线索。

2.保全担保书两份:

(1)担保人为法人的,还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担保人公章);

(2)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担保人签名)和对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四、材料移送

(1)当事人应将上诉材料交由仲裁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当事人自行递交申请材料。

(2)仲裁委原则上在申请人预交全部仲裁费用后开始办理保全材料的移送。

五、保全后续

仲裁委将当事人提交齐备的保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由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实体审查,并通知当事人办理材料修改、补充、退回,以及保全费交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