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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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务 | 如何选择仲裁员
发布时间:2022-03-03  阅读量:4916

仲裁员作为对仲裁争议作出裁决的专业人士,被认为是仲裁过程中的关键性人物,也是仲裁案件质量的基本保障。在仲裁程序当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约定独任仲裁庭或三人仲裁庭审理案件,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和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不愿自选或共选不成的,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茂名仲裁员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仲裁员都是来自经贸、法律、建筑行业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实践工作者,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权威。在仲裁制度中,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以茂名仲裁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名册为准)。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当把握三个原则:

1.选择熟悉案件纠纷相关领域的仲裁员。由熟悉该专业领域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该专业的民商事纠纷,更能迅速地抓住争议的焦点,提高仲裁的效率和质量。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可参考仲裁员名册中的“专长”一项选定熟悉纠纷所涉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2.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时必须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回避事由,以免增加时间和程序方面的成本。

3.遵守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