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立=无仲裁协议=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仲裁协议无效)
审理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 (2021)京04民辖终5号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当事人 | 上诉人:北京互联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李明俊 |
案情:
原告李明俊于2020年8月9日通过盖世可儿装备备用群担保交易了价值3200元的游戏装备。被告互联经纬公司以异常物品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对原告的热血江湖谁与争锋的账号(li51060601021)停权封号,造成原告游戏账号及账号内有价的游戏装备损失合计13000以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游戏《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案应当由仲裁机构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该协议有关争议管辖的条款内容与其他协议内容均为常规字号和颜色,并未以加黑、加粗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未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应认定涉案争议管辖的格式条例无效,因此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一审民事裁定,提起上诉。【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问题与思考:
1.如何明确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和后果?
《民法典》对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后果进行了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如何判断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本案例法院认为,“北京互联经纬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的方式提醒用户注意,系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在(2020)京04民特672号民事裁定书中,本案例法院指出“根据肖冲提交的《用户服务协议》,拜克洛克公司以‘[审慎阅读]’及争议解决提示内容进行字体形式的加黑加粗、仲裁条款数字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提示。肖冲称其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时签订《用户服务协议》就仲裁协议未尽提示义务主张未予举证,而拜克洛克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审慎提示义务,肖冲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己方主张,故肖冲提出拜克洛克公司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仲裁协议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如果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订入”了合同,其效力如何考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2020)京04民特780号民事裁定书中,本案例法院指出“对于争议解决方式而言,诉讼与仲裁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优劣。与诉讼方式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特点。因此,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对合同各方主体均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是对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排除”。在(2021)苏11民特45号民事裁定书(另一起案例)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是平等的,双方均享有各项程序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纷止争,该条款并不具有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等无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