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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14  阅读量:4028

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00号

裁判观点:《BT项目合同》签订于2011年9月26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合同有效。双方订立仲裁条款的本意为发生纠纷时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且选择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当中电港航公司于2019年2月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时,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即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依法成立,是工程所在地唯一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应当认定仲裁条款有效。双方就《BT项目合同》发生争议时,中电港航公司应根据《BT项目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分析:双方订立仲裁条款的本意为发生纠纷时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当发生纠纷时,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已经成立,且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的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应当认定仲裁条款有效。

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