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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 仲裁当事人的自主权
发布时间:2022-04-21  阅读量:4585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明显的特点之一。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机构、选择信赖的仲裁员、选择仲裁所使用的语言等。同时,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在受理及审理仲裁案件时也会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尊重交易惯例,在宽松、平和的仲裁环境中,仲裁庭更容易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

一、当事人协议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四条

      《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第四条

二、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审理自己的案件。无论是双方当事人都在茂名仲裁委员会属地还是一方当事人在或双方当事人都不在,均可选择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不仅如此,一方当事人在境外或双方当事人都在境外的,也可选择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

条文链接:《仲裁法》第六条

三、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

当事人有权自己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例如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各选定一名仲裁员,然后双方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若当事人在仲裁规则的期限内未能选定仲裁员,或双方没有选定共同的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到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了解仲裁员的专业领域,无论是房地产、证券、货物买卖、建设工程还是知识产权专利等,当事人都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自行选择擅长处理相关领域案件的仲裁员。比如案件是关于证券的,可以选择证券方面的专家;案件是关于建设工程的,可以选择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来审理裁决。

条文链接:《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仲裁规则》第二十条

四、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条文链接:《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

五、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方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开庭审理,也可以选择书面审理、远程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条文链接:《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语言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者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

条文链接:《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

七、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和解或自愿调解

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条文链接:《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八、当事人可以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

在仲裁裁决中,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条文链接:《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仲裁规则》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