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 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从合同能否适用?
发布时间:2022-06-13 阅读量:6374
对于由法院管辖的案件,若当事人以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则以主合同确定管辖,即使主合同和从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也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然而,由仲裁主管的案件,却与此截然不同。
最高院复函文件:
案涉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经检索,该类案件多年来裁判观点具有一致性:总体上均对仲裁条款的扩张性持谨慎态度。
主合同与从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从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从合同无法当然适用主合同仲裁条款。
实务建议: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纠纷涉及主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仲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从合同没有约定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仲裁协议对从合同当事人有效。该条约定似有“仲裁协议”扩张效力之势,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仍持谨慎态度。鉴于目前裁判主流观点,建议保证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仲裁条款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