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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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 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要怎么提出?
发布时间:2022-06-17  阅读量:5249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茂名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但实践中,当事人仍然会因为争议事项管辖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当事人向茂名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注意四个问题:

一、提出时间在“首次开庭前”

“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仲裁庭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比如受理通知书和仲裁通知书的送达、证据的交换、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的送达等准备工作。

如果在首次开庭过程中,甚至是首次开庭后在审理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都应视为放弃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应继续审理。

二、要“书面形式”

如果仅仅在审前程序中以口头、电话、微信等形式向仲裁秘书或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都不能视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答辩、举证等仲裁程序都是不影响的。

四、仲裁庭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作出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作出

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庭可以作出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作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

《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条:(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