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茂名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并经国家司法部备案,由茂名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专业仲裁机构,是茂名辖区内目前唯一一家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优秀的仲裁服务机构
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茂名市直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法律经贸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知名人士。茂名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位于茂名市茂南开发区站前大道16号瑞派大厦18楼,拥优雅舒适的办公环境。茂名仲裁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立案部、仲裁部、发展部、监督部等办事机构。仲裁秘书均系全日制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且都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
三、精英的仲裁员团队
茂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各专业领域的知名教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律师、退休法官,以及在仲裁、审判、经济管理等工作中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士担任,案件受理范围覆盖金融、建设工程、房地产、投资、航运、互联网等各个行业。
四、独立的法定机构管理模式
茂名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与各地各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为排除外界干扰、独立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高效的仲裁程序管理
茂名仲裁委员会充分尊重仲裁员的程序管理权,同时也明确了茂名仲裁委员会管理、协调和监督的职能,力求在保证仲裁庭的自主裁决权和仲裁程序效率之间,确定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合理分配程序管理权限,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六、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七、灵活的仲裁庭组成方式
在茂名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最符合其意愿的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一)由当事人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并依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人数为一名或三名;
(三)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具体可参见《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公正的仲裁回避制度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必须回避。
九、优惠的仲裁费用安排
十、最优的成本效率比
诉讼为两审终审制,仲裁为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可依据裁决书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