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仲裁员的权利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当事人选定和本会主任指定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2.审理仲裁案件后,有获得办案报酬的权利;
3.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4.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5.对自己的行为有解释和申辩的权利;
6.提出辞聘的权利。
第二条 仲裁员的义务
仲裁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职、廉洁自律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2.热爱仲裁事业,钻研仲裁业务,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4.认真遵守本会各项规定和仲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5.严格依据《仲裁规则》组织仲裁案件审理、发表裁决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
6.在聘任期内,联络方式、通讯地址以及载入仲裁员名册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需要长期外出的,应及时告知本会;
7.仲裁员需要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等,必须事先得到本会的同意。
第三条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仲裁员在办案时,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2.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仲裁参与人,做到耐心有礼,言行得体。
3.仲裁员应当注重效率,按照《仲裁规则》要求的期限,高效、及时地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
4.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5.仲裁期间,未经本会同意,仲裁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6.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时,应当有秘书在场。仲裁员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本会办公地点进行。
第四条 仲裁庭的产生
仲裁庭主要根据当事人的共同选定产生。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由三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共同选定不成时,按照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组庭。
三人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也可以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本方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方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双方可以共同选定,共同选定不成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的仲裁员产生方法与三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相同。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庭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接受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应当签署《仲裁员声明书》。
有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须作出书面披露。
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具有正当事由不能承办案件的,应当及时向本会报告。未经报告或未经批准拒绝承接案件的,视为放弃仲裁员资格。
第六条 庭前准备
在开庭前,仲裁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仲裁员阅读案件材料,应当制作阅卷笔记,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当事人的状况。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件的名称或姓名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复印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
(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3)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4)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反请求并办理了有关手续;
(5)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有落页、残缺的,或者需要补充相应材料的,告知秘书通知当事人补充或完善;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首次开庭前应拟定庭审提纲:
(1)双方的争执点、审理的重点;
(2)举证、质证的范围及开列庭审证据明细表;
(3)庭审顺序和步骤;
(4)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专业知识;
(5)庭审中仲裁庭成员的分工与配合;
(6)其他需要仲裁庭注意的问题。
第七条 开庭程序的进行
开庭顺序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
(1)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2)秘书向仲裁庭报告开庭准备就绪。
(3)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并进行下列事项:
①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②宣布案由;
③宣布仲裁员名单和秘书名单、披露仲裁庭成员身份信息;
④告知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
⑤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4)首席或独任仲裁员请当事人陈述仲裁意见: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宣读《仲裁答辩书》。
(5)庭审调查:
①当事人举证:先由申请人举证,后被申请人举证。举证要说明证据名称,证明的是什么问题;
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对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③仲裁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意见,也可庭后评议在裁决书中进行确认;
④当事人互相提问;
⑤仲裁庭询问。
(6)当事人辩论:
①仲裁员提出辩论焦点问题,包括争议的事实、合同效力、法律适用等,当事人围绕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②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先是申请人,后是被申请人;
③互相辩论;
(7)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则不进行该项程序。
(8)最后陈述:开庭终结时,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阅读开庭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仲裁员等参与开庭的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八条 庭审注意事项
1.仲裁员语言应规范、准确、得体。提问时应使用中性语言,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者偏袒印象的言行。
2.庭审辩论时,仲裁庭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执的问题进行,当事人或代理人重复陈述或陈述内容与案件无关的,可以及时提醒或制止。
3.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人身攻击或其他违反开庭纪律的行为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4.庭审结束前,首席仲裁员应征求其他仲裁员是否有发问等意见。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前,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最后意见或者庭后提交书面最后意见的权利。
第九条 结案文书的制作
仲裁员对于结案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仲裁庭应在最后一次庭审后7日内,就案件查明的事实、仲裁庭的认定、裁决依据的法律及处理结果等裁决书的主要内容进行合议,由秘书将合议意见记入笔录。
2.裁决书一般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制作。
(1)首席仲裁员可以交由其他仲裁员制作;
(2)首席仲裁员委托其他仲裁员撰写裁决书的,扣除首席仲裁员的一定报酬;
3.仲裁员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方案。仲裁庭对裁决书草稿分歧较大的,首席仲裁员可再次组织合议,仲裁庭也可以申请向本会组织专家咨询;
4.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
5.调解书、撤案决定等结案文书参照裁决书制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6.首席仲裁员应在合议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书初稿交给办案秘书,仲裁员收到办案秘书的裁决书正稿后应及时签发裁决书。
7.结案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不得泄露裁决内容。
第十条 裁决书、调解书的格式要求
裁决书、调解书的制作应当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文字精炼、个性鲜明、说理强化。
1.裁决书由首部、主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由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构成;
(2)主文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四部分组成。
(3)尾部包括:仲裁费的分担、文书效力、仲裁员署名和作出日期。
2.调解书格式与裁决书基本相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案件争议事项和裁决理由可不予说明,只写明最后的裁决或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