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仲裁员、当事人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仲裁业务,加强和规范线上办案模式,避免地域、疫情等因素对仲裁程序推进的影响,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茂名仲裁委员会远程视频庭审规则》作为个案实践时的参考。
第一条 远程视频审理定义
仲裁中的远程视频审理是指借助信息网络、音频视频传输技术、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技术,仲裁员、仲裁秘书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等分别在本会或其他场所进行远程视频庭审,同步完成开庭、举证质证、调查、辩论等仲裁程序。
本会建立智慧庭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庭审平台)作为本会、仲裁庭审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专用平台,智慧庭审平台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本会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审理环节。
第二条 安全保障
本会为当事人、仲裁庭和本会之间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采取为案件数据信息加密的形式为案件信息保密。对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收件人以外的他人获悉有关信息而导致的损失,本会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远程视频审理申请
(一)可以申请远程视频审理的对象包括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二)申请远程视频审理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至本会。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事由、出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内容。出庭人员应与提交的申请书一致,原则上不接受当庭变更出庭人员。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提出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员或仲裁秘书提出申请的,是否同意由本会秘书长决定。
(三)远程视频审理申请同意后,由仲裁秘书联络安排开庭具体事宜,包括确认出庭情况、网络庭审条件(设备、网络及场地等)、庭审时间、庭审设备布置等事宜。仲裁秘书应向仲裁员、当事人等送达远程视频审理案件告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仲裁秘书应同时预约本会线下庭室,非远程视频审理参与方应到本会庭室参与庭审。
(四)需要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件中,补充证据可以为纸质材料或电子存储介质,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其他接受认可的网络传输方式送达。
第四条 不采取远程视频审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宜进行远程视频审理:
(一)需要现场查看证据、查验实物或查明身份等的;
(二)庭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有较高保密要求的;
(三)存在虚假仲裁可能的;
(四)其他不宜采取远程视频审理的情形。
第五条 庭前准备
(一)由相关工作人员于庭审前测试远程视频审理环境,排除技术故障。如测试结果不理想,由仲裁秘书联系本会技术人员给出解决方案。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举行远程视频审理,开庭时间延后;若由于当事人原因导致庭审后延,其需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应成本及责任。
(二)适用平台确定后,仲裁秘书应当在庭前组织仲裁员、仲裁秘书、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确保各方远程视频开庭的软硬件设备能够达到声音清楚、视频清晰、网络稳定等要求,并确认各方均已熟悉远程视频开庭通信软件或平台的具体功能和使用方法。
(三)当事人应当提前将本方参加远程视频开庭人员信息、相关授权手续、证明文件等提交给仲裁庭。
第六条 参加远程视频审理人员要求
(一)除了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外,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经有效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远程视频审理,视为不到庭;庭审中未经仲裁庭许可故意脱离庭审视频画面,视为中途退庭,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仲裁庭应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在远程视频审理中,如果仲裁庭的网络信号出现故障,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仲裁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三)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选择保密性强、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场所参加远程视频审理,禁止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公开、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禁止驾驶交通工具时参加庭审;禁止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庭审。一方对其他参与方的发言存在异议时,应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征得仲裁庭同意再提出异议。任何参与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应随意发言或打断他人发言,存在该等情形经仲裁庭劝告无效的,仲裁庭有权将其禁言,并决定禁言时长。
(四)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提前向本会报告其参加远程视频审理的具体地点,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对开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录屏。
(五)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远程视频审理时,应仪表整洁,规范着装,并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七条 其他仲裁参与人
(一)有证人、专家、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的,仲裁秘书应提前在系统中录入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信息,通知证人、专家、鉴定人等参与庭审。
(二)证人、专家、鉴定人等应在仲裁庭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参加远程视频审理,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
(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证人在得到仲裁庭允许后方可上线出庭,在发言之前应当说明身份并使用镜头(摄像头)进行室内 360 度扫视,以确保现场无其他人干扰、指导或旁听,在仲裁庭要求其退出远程视频审理后,不得继续旁听庭审。
(四)专家、鉴定人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在庭审中发表专业意见前及发表专业意见后,不得旁听庭审。
第八条 远程视频审理转变为开庭审理
(一)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发现远程视频审理不利于争议解决,或者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从远程视频审理转变为开庭审理。转变审理方式、切换审理模式,不影响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作出的陈述、发表的意见的效力。
(二)采用远程视频审理的,视为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审理。
第九条 核对远程视频人员身份
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身份时除了进行网络实人认证外,还需在线比对其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第十条 庭审纪律
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遵守庭审纪律,尊重庭审礼仪。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录音录像;
(二)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三)禁止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准许的人员以任何形式旁听庭审,不允许与其讨论或获取庭审建议;
(四)拨打或接听电话;
(五)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举证质证
(一)对于开庭前已经进行交换的证据,由仲裁秘书对原件进行核对。
(二)仲裁庭可采取合适的方式安排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对于证据材料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通过线上展示的方式核实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可以要求仲裁庭庭后以当面核实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庭鼓励当事人通过自行核对、核实等方式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
(三)如当事人当庭补充证据,仲裁庭予以接受的,根据远程视频审理组成情况安排当庭发表质证意见、核对原件或进行庭后质证。
(四)当事人同意对未交换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提交方有义务配合质证方根据质证意见于视频画面中展示证据。对于当庭提交但无法当庭交换的证据,仲裁庭可以给予当事人于庭后一定期限发表质证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笔录
(一)仲裁秘书须同时展示笔录,让远程视频的当事人对笔录内容进行修改并对笔录内容进行口头确认。当事人应配合进行庭后笔录签署,如不配合签署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秘书应当在庭审笔录中记入有关情况,并由仲裁员、仲裁秘书签名。
(二)在本会庭室的仲裁参与人员应当在庭后签署笔录。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施行
对于本规则未尽事宜,本会将根据远程视频审理实践情况,适时补充完善,并及时更新发布。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