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仲裁委员会金融案件仲裁细则(2026年6月修订)》已经2026年6月12日第二届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茂名仲裁委员会金融案件仲裁细则
(经2023年6月25日茂名仲裁委员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保证公正、高效仲裁金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 义
适用本细则的金融案件是指茂名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金融机构之间或者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或者与此有关的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争议案件:
(一)存款、金融借款争议;
(二)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争议;
(三)保险争议;
(四)金融租赁争议;
(五)外汇、黄金交易等争议;
(六)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业务等证券交易或服务争议;
(七)信托投资争议;
(八)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服务争议;
(九)担保、典当争议;
(十)保理争议。
第三条 细则的适用
本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本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案件不适宜适用本细则或者当事人对案件适用本细则提出异议的,由本会决定。本会认为案件不适合适用本细则的,案件应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细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四条 仲裁费用
(一)仲裁费用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或提起仲裁反请求均应交纳仲裁费用。案件受理费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收取,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30%计算,不足人民币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三)金融仲裁系列案件的认定,由本会根据案件性质是否相同或相似、一方当事人是否相同以及一次性立案数量等情形综合确定。系列案件的受理费按争议标的额1%计收,处理费按100元/件标准收取。
(四)根据案件性质、种类和数量的不同,本会可以临时调整。
(五)本条未作规定的事宜参照《茂名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相关收费和退费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受理仲裁申请
(一)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予以受理,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附件、本细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正确的,可以限期要求申请人补全、补正;补全、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申请人逾期不补全、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仲裁。
(二)申请人可以向本会申请延后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经本会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五日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仲裁通知书及附件、本细则、《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时发送仲裁申请书副本及附件。
第七条 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仲裁庭的组成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会认为有必要适用三人仲裁庭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案件,适用独任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共同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案件,适用三人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并于同一期限内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逾期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庭组成人员应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第九条 回避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并说明回避事由。
(二)收到回避申请后,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本会主任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理方式
(一)原则上仲裁庭对金融仲裁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向当事人发出问题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该问题单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说明,逾期未说明的,视为放弃说明的权利。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庭审、网上交流、电话会议等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应当确保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
(三)仲裁庭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提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和庭审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审理前两日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四)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第(三)款中的三日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 裁 决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金融仲裁案件,报本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发,经加盖茂名仲裁委员会公章后发当事人。
第十二条 涉外案件的期限
仲裁庭可以根据涉外金融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适用本会《仲裁规则》有关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细则的施行和解释
本细则于2026年6月12日由本会第二届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本会受理的金融案件适用本细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细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附表:茂名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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